《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须知
办事机构
济南市历下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经营性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1.申请:申报人网上申报后,向区局窗口报送书式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需现场核查的进行现场检查。
4.区局审批。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备注: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经营性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如经营范围、布局、流程改变,需提供: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①(《经营场所平面图》即单位的大体地理位置,并标注好方向、道路名称、标志性建筑等;②《设施设备示意图》应标明各个功能分区、设施设备名称及位置等;③《加工操作流程图》根据经营内容用文字或图示方式绘制均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网上填写申请。
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一楼食药监局窗口。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上午8:45-11:45,下午13:00-17:00。
0531-81280644或0531-817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