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六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 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 数额,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单位的上级主 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设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书还应 当载明出版物名称、刊期、媒体形态;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文件;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其他人员 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