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一)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提交材料: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如投资人自己办理无需提交);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备案
提交材料: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如投资人自己办理无需提交);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4.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分支机构已注销的备案
提交材料:
1. 《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如投资人自己办理无需提交);
3.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